鄺某某提供尋烏縣人民法院委托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作出的(2019年)精鑒定第1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主張按七級傷殘計算傷殘賠償金。雖然我方對該鑒定結(jié)果存在異議,但是根據(jù)司法實踐,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鑒定意見很難被批準重新鑒定。經(jīng)我方申請專家證人出庭,證明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只能對原告的精神損傷作鑒定,沒有軀體傷殘鑒定資質(zhì),成功推翻七級傷殘的鑒定結(jié)果,最終按贛康司臨鑒字【2020】第4-03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軀體傷殘程度為十級”判決。
■案例索引
一審:江西省尋烏縣人民法院(2020)贛0734民初271號判決書(2020年6月16日) ?二審: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贛07民終3652號民事判決書(2020年9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6日上午,謝某某駕駛贛B*****小型汽車行駛至尋烏縣南橋鎮(zhèn)某路段追尾前方由鄺某某駕駛的贛B*****二輪摩托車,造成鄺某某、鄺某某、邱某某受傷。經(jīng)認定,謝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鄺某某以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起訴我司按七級傷殘承擔617624.02元。
■保險抗辯
針對鑒定報告系法院委托鑒定的被動局面,人保贛州提出以下意見: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我司對此證據(jù)材料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均有異議。因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的主營項目僅限于精神狀態(tài)鑒定、精神損傷鑒定、行為能力鑒定,沒有軀體傷殘鑒定資質(zhì),故該鑒定意見不合理、不合法,不應(yīng)當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jù),并申請作出(2019年)精鑒定第1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人員出庭作證。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沒有軀體傷殘鑒定資質(zhì),其對原告鄺某某的七級傷殘是精神障礙評定而非軀體傷殘七級。故本院判決,原告鄺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一審法院判決后,原告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本案我司成功減損20余萬元。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爭議問題:人保贛州分公司能否以鑒定機構(gòu)不具備軀體傷殘鑒定資質(zhì),推翻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意見。一審法院認為: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不具備軀體傷殘鑒定資質(zhì),其鑒定醫(yī)師劉某某當庭陳述的證言“原告鄺某某評定的七級傷殘是精神障礙評定”也證實了這一點。故本院對人保贛州市分公司關(guān)于傷殘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判決原告鄺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律師點評:本案的關(guān)鍵點在于“法院委托的鑒定結(jié)果”面臨不被準許重新鑒定的確定性,如何找尋救濟措施。針對本案的特殊性,可采用兩種方式,1,申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贛州章江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嚴重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過民事訴訟法和司法鑒定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申請原鑒定人員出庭作證;2,自行委托資質(zhì)高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資質(zhì)的機構(gòu),針對原告的傷情作出專業(yè)符合規(guī)范的鑒定意見書,作為證據(jù)向法院提交。